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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13 沪市 梦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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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1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30

60331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
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江苏省证监局,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需要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
行监督,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备、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上市公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有关规定媒体上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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