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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09 沪市 维力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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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09:维力医疗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2

603309:维力医疗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1-072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
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11 月 6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均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
录。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披露《维力医疗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披露《维力医疗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 069)。

    6、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拟获授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 股票合计 24.00 万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限制性股票数量进
 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08 人调整为 94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 403.00 万股调整为 379.00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97.00
 万股调整为 91.00 万股,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总量由 500.00 万
 股调整为 470.00 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范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事项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维力医疗已就本 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 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权益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 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

    5、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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