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事项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关于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董事
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1 日,向 9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 379.00 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 6.39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牟善松 潘彦彬 李 玲
202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