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披露的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一)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二)公示时间:2021 年 11 月 6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
(三)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榜公示。
(四)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五)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