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者安排。
5.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以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客观、全面的评价。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满足可解除限售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解除限售数量。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牟善松 潘彦彬 李 玲
2021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