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HengdianGroupTospoLightingCo.,Ltd.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杭州市杭大路1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6,000万股
本次股份发行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3月20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4,000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重要股东横店进出口、金华德
明承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自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如
无其他承诺或法定事由,亦不由得邦照明回购;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重要股东横店进出口承诺:如
在上述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价。如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
得邦照明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公司自然人股东倪强、廖剑波承诺:本人所持的发行人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股份,自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如无其他承诺或法定事由,
定的承诺 亦不由得邦照明回购;如本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
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
价。如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得邦照明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的公司自然人股东倪强另承诺:上述锁定
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期
间,如无其他承诺或法定事由,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3月1日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2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重要股东横店进出口、金华德明承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自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如无其他承诺或法定事由,亦不由得邦照明回购;如在上述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价。
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重要股东横店进出口承诺:如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得邦照明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公司自然人股东倪强、廖剑波承诺: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自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如无其他承诺或法定事由,亦不由得邦照明回购;如本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价。如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得邦照明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倪强另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期间,如无其他承诺或法定事由,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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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1-1-4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对投资者赔偿,赔偿金额及方式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确定。”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对投资者赔偿,赔偿金额及方式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确定。”(四)保荐机构的承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得邦照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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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
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