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uatie Construction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05幢4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 报 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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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5,0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公司股东不在
本次发行过程中进行老股转让。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公司承担的相
关发行费用后归公司所有。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00元
公开发行新股数:5,067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20,267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0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
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
制及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
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胡丹锋;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副总经理应大成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股东、董事、技术总监王羿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股东杭州昇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股东胡敏、杨子平、徐海明、融裕创投、钱江投资、杭州恒丰、弘越
投资、西湖星巢、正茂投资、浙江创投、德赛金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胡丹锋、应大成、王羿、刘
志良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胡丹锋、应大成、王羿承诺: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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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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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
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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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
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胡丹锋;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副总经理应大成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股东、董事、技术总监王羿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股东杭州昇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股东胡敏、杨子平、徐海明、融裕创投、钱江投资、杭州恒丰、弘越
投资、西湖星巢、正茂投资、浙江创投、德赛金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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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胡丹锋、应大成、王羿、刘
志良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胡丹锋、应大成、王羿承诺: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
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
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
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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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
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
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
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丹锋、应大成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
定文件后二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
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3、约束措施
(1)若上述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
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
情况。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丹锋、应大成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其未履行上述赔
偿义务,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发行人董事、技术总监王羿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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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刘志良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其
持有杭州昇铁股权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发行人董事汤超、单纯法、邓骏达、庄燕群;发行人监事胡永祥、张焱、
桂林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其任职单位所取得的基础薪酬(不
包括奖金及其他福利)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发行人独立董事邓铭庭、李义超、虞迪锋、褚国弟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
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所取得的独立董事津贴作为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