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19-040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5.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920.00 万股的 1.2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光学”、“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18 年 9 月 10 日
注册地址:宁波市科技园区明珠路 38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9,2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曹其东
经营范围光学仪器和其他光学、电子产品制造。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治理结构
根据《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职工监事 1 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 4 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营业收入 561,286,304.50 513,888,082.67 420,934,431.7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1,842,641.40 106,702,357.89 78,969,440.8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103,851,077.17 94,517,690.74 77,469,808.52
性损益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029,470,491.36 440,528,977.81 352,056,260.31
总资产 1,160,007,746.02 555,427,447.95 511,192,693.31
主要财务指标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79 1.69 1.2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79 1.69 1.2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1.52 1.50 1.23
益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9.99 27.27 22.7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17.04 24.16 22.31
资产收益率(%)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有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5.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920.00 万股的 1.2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 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骨干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8 人,激励对象占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员工人数 1,298 人的比例为 4.47%。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共 58 人) 135.50 100.00% 1.24%
合计 135.50 100.00% 1.24%
本次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6.30 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16.30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15.72 元。
七、限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