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已于 2019 年 07 月 15 日实施完成,公司 2019 年度
利润分配已于 2020 年 08 月 14 日实施完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已于 2021
年 06 月 29 日实施完成,公司 2021 年半度利润分配已于 2021 年 12 月 09 日实施
完成。公司根据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调整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以及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孙玉理、张国华因 2020 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 2 人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将其 2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000 股(其中:孙玉理 3,000 股,张国华 3,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已于 2021 年 06 月 29 日实施完成,公司 2021 年半
度利润分配已于 2021 年 12 月 09 日实施完成。公司根据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半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四、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以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汪立冬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五、关于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范围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激励对象考核结果
真实、有效,除 1 名已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 2 名 2020 年度个人考核结果
不合格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外,确认其余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满足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