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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77: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13

603277: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关于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1396 号
致: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竺艳律师参加银都股份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银都股份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银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银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银都股份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银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3、《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
 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博旺街 56 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及其与大会有关的工作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计 8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334,954,300 股,占银都股份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79.7092%。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6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334,800,000 股,占银都股份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79.6726 %。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54,300 股,
占银都股份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0.0366%。

  本所律师认为,银都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银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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