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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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Yindu Kitchen Equipment Co., Ltd
(注册地址: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星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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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6,600万股(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占本
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6.47%),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
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 6,6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12.37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0,08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8 月 30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制 及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的 承
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俊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
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俊毅投资、 银博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吕威、蒋小林、朱智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周俊杰、吕威、蒋小林、朱智毅、
林建勇、鲁灵鹏、王芬弟、朱文伟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注: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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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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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
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风险因素” 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 一) 股份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俊杰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俊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所持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俊毅投资、银博投资承诺
公司股东俊毅投资、银博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3、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吕威、蒋小林、朱智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周俊杰、吕威、蒋小林、朱智毅、林
建勇、鲁灵鹏、王芬弟、朱文伟承诺:
(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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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司股份。
(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注: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 二) 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
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
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 1)发行人相关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如有),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
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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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 2)发行人控股股东周俊杰的相关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
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已公开发售的老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
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
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
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2、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
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
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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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约束措施
( 1)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
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 2)公司控股股东周俊杰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
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3)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
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
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三)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预案的议案》。
1、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 1) 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 2) 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
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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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
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