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新材”、“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上证发〔2023〕35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上证发〔2023〕36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3〕19 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在保荐
人(主承销商)处进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IPO网下询价申购)(以下简称“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网址(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listing/、http://www.sse.com.cn/ipo/home/)查阅公告全文。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 证券简称 恒兴新材
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网下申购 603276 网上申购代码 732276
代码
网下申购简称 恒兴新材 网上申购简称 恒兴申购
所属行业名称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 所属行业代码 C26
品制造业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
发行方式 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
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定价方式 网下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前总股本(万 12,000.00 拟发行数量(万股) 4,000.00
股)
预计新股发行数量 4,000.00 预计老股转让数量 -
(万股)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万 拟发行数量占发行
股) 16,000.00 后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25.00
(%)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1,440.00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2,160.00
(万股) (万股)
网下每笔拟申购数 1,000.00 网下每笔拟申购数 100.00
量上限(万股) 量下限(万股)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 400.00 初始战略配售占拟 10.00
(万股) 发行数量比(%)
高管核心员工专项
资管计划认购股数/ 400.00 万股/2,800.00 是否有其他战略配 否
金额上限(万股/万 万元 售安排
元)
本次发行重要日期
初步询价日及起止 2023年9月11日(T- 发行公告刊登日 2023 年 9 月 13 日(T-
时间 3 日)9:30-15:00 1 日)
网下申购日及起止 2023 年 9 月 14 日(T 网上申购日及起止 2023 年 9 月 14 日(T
时间 日)9:30-15:00 时间 日)9:30-11:30,13:00-
15:00
网下缴款日及截止 2023 年 9 月 18 日 网上缴款日及截止 2023 年 9 月 18 日
时间 (T+2 日)16:00 时间 (T+2 日)日终
备注:无
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点内容:
1、网下投资者询价资格核查: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2023年9月8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并通过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报备系统”)(网址https://ipoinvestor.gtja.com)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相关制度规则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只有符合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承销业务)(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2、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要求:网下投资者须于
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3 年 9 月 6 日,T-6 日)13:00 后至初步询价日(2023 年
9 月 11 日,T-3 日)9:30 前,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及给出建
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网下机构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个人投资者提交的定价依据应当经本人签字确认。请网下投资者按“三、(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中相关要求进行操作。网下投资者应按照
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定价依据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内部独立撰写完成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包含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内容。网下个人投资者应具有独立撰写完成的定价依据,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假设条件和主要估值参数的说明、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报价建议或建议价格区间;采用绝对估值法的,定价依据还应包含估值定价模型和发行人未来三年盈利预测、假设条件;盈利预测应当谨慎、合理。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
3、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核查要求: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
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8 月 31 日)资产规模报告及
相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详见本公告“三、(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
(2023 年 9 月 4 日,T-8 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进行承诺,请网下投资者按本公告“三、(五)初步询价”中相关步骤进行操作。网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资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参与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上述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
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8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
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9 月 4 日,T-8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
产的孰低值。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
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
2023 年 8 月 31 日)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近一个月
末总资产的 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 1‰。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4、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 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