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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58: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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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秉承实事
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相关人员履历资料,相关人员不存在《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胡建平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同意聘任陈芳女士、胡玉彪先生、郝杰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朱小素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上述人员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一致。

    二、关于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徐芳、王瑾、缪志强、龚尘已离职,根据《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0.41 元/股。

  基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回购注销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
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俞乐平 卢小雁 潘增祥
                                                    202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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