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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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 298 号先锋科技大厦 11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一六年九月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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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拟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6,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发行日期: 2016 年 10 月 17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胡建平、陈芳、胡玉彪、余晓亮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清
源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
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以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
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2、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郝杰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
满后,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以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
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吴文仲、郑锦栩
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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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其他股东徐德发、唐宏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
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建平、陈芳、胡玉彪、余晓亮、
林清源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2、公司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吴文仲、郑锦栩
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0%,且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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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保荐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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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股票发行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6,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 25%,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和中介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胡建平、陈芳、胡玉
彪、余晓亮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清源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以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
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
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交
付公司,则公司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留存,直至本人
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交付公司。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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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上述承诺。
2、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郝杰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以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
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
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交
付公司,则公司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留存,直至本人
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交付公司。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吴文仲、郑锦栩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其他股东徐德发、唐宏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
持意向
1、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建平、陈芳、胡玉彪、余晓亮、林清源承诺: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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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
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吴文仲、郑锦栩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0%, 且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自
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
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监
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
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在监
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并公告回购计划,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公司将按回购计划启动
回购程序。
2、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建平、陈芳、胡玉彪、余晓亮、林清源承诺:如公司
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被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监管部门作
出上述认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敦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
(四)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
投资者损失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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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
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本公司(或本人) 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发行人及其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