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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 298 号先锋科技大厦 11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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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
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拟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000万股(包括公开
发行的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占本次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其中公司全体股东拟公开
发售股份不超过3,0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
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公司全体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相同比例
公开发售股份, 且各股东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
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25%。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胡建平、陈芳、胡玉彪、余晓亮、林
清源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
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六个月以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
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2、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郝杰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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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
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六个月以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
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吴文仲、郑锦栩
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4、公司其他股东徐德发、唐宏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
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承诺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建平、陈芳、胡玉
彪、余晓亮、林清源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每年减持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2、公司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吴文仲、郑锦栩
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每年减持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0%,且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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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保荐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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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股东公开发售方案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6,000 万股(包括公开发行的新股及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的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最终实际发行
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状况最终确
定。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价格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价格相同。
公司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确定。如根据询价结果,
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募集资金总额
的,则公司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由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但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3,000 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
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公司全体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相同
比例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 且各股东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
司股份的 25%。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建平、陈芳、胡玉彪、余晓亮、林清源合
计可控制公司 66.46%的股权;本次发行后,按全体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上
限 3,000 万股计算,胡建平、陈芳、胡玉彪、余晓亮、林清源合计可控制公司49.85%的股权,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对
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和中介机构作出的重要
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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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胡
建平、陈芳、胡玉彪、余晓亮、林清源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以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
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 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
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交
付公司,则公司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留存,直至本人
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交付公司。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2、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郝杰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以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
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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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 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
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交
付公司,则公司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留存,直至本人
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交付公司。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吴文仲、郑锦栩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4、公司其他股东徐德发、唐宏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
持意向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建平、陈芳、胡玉彪、余晓亮、林清源承
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过公司予以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吴文仲、郑锦栩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0%,且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自
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发行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及控股股东回购公开发售股份的承诺1、公司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监
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在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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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