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9 证券简称:浙江仙通 公告编号:2021-025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
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
仙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起富先生(董事长),及 5%以上股东金桂云先生(董事、总经理)、邵学军先生(董事、副总经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 公司收到李起富先生、金桂云先生、邵学军先生的通知, 2021 年 7 月 23
日与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淮安交控”)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同意依法将李起富先生、金桂云先生、邵学军先生
合计持有的公司 36,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截止 2021 年 7 月 23 日,下
同)的 13.30%,以 17 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给淮安交控,转让总对价为人民币61,200 万元。
● 本次协议转让前,李起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27,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 47.21%;金桂云先生持有公司 34,2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12.63%;邵学军先生持有公司 18,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6.65%。协议转让后,李起富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2,2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7.77%;金桂云先生持有公司27,36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10.11%;邵学军先生持有公司 14,4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5.32%
●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若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各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接到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起富先生(以下称“甲方一”)及董事、总经理金桂云先生(以下称“甲方二”)和董事、副总经理邵学军先生(以下称“甲方三”,与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与淮安交控(以下称“乙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股份变化情况见下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李起富 127,800,000 47.21 102,240,000 37.77
金桂云 34,200,000 12.63 27,360,000 10.11
邵学军 18,000,000 6.65 14,400,000 5.32
淮安市交通控 0 0 36,000,000 13.30
股有限公司
本次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 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浙江仙通公开发行股份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
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0%。
(一)李起富基本情况
姓名:李起富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
身份证号码:3326241959XXXXXXXX
截止公告披露日,李起富先生持有公司127,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7.21%,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金桂云基本情况
姓名:金桂云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
身份证号码:3326241970XXXXXXXX
截止公告披露日,金桂云先生持有公司34,2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63%,系公司董事、总经理。
(三)邵学军基本情况
姓名:邵学军
住所: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迎晖南路
身份证号码:3326241966XXXXXXXX
截止公告披露日,邵学军先生持有公司 18,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65%,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四)淮安交控基本情况
名称: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淮安市清河区淮海东路丰惠广场3307室
法定代表人:张惠扬
注册资本:1434521.96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6824620B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2003年02月16日至2023年02月16日
经营范围:淮安市政府授权的城市交通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转让、投资、企业兼并与联合、资产重组、承包租赁以及所批准的其他业务;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旅游服务(旅行社经营业务除外);广告牌租赁服务;钢材、水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物资的采购
与销售;股权投资(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
股权结构:淮安市人民政府持股100%
三、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签订时间:2021 年 7 月 23 日
甲方:
甲方一:李起富,身份证号:3326241959********
甲方二:金桂云,身份证号:3326241970********
甲方三:邵学军,身份证号:3326241966********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合称为“甲方”)
乙方: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淮安市清河区淮海东路丰惠广场 33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6824620B
1. 本次股份转让的背景
1.1 淮安市正在谋划布局高铁装备制造产业,计划将淮安建设成为全国高铁装备
的生产高地。乙方作为淮安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是淮安市
属交通产业投资、运营主体。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有十余家一级子公司,
参股京沪高速、江苏银行等多家企业,高铁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是乙方未来
投资的主要方向之一。乙方将充分利用淮安市的产业资源、政策资源等优
势,为上市公司拓展业务提供全方位支持。
1.2 上市公司作为国内汽车密封条行业的龙头,拟引进乙方作为战略投资者,旨
在拓展上市公司在轨道交通、高铁装备制造等领域的战略布局,进一步提升
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做大做强上市公司。
2. 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2.1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36,000,000 股股份(占上市
让价款为 61,200 万元(大写:陆亿壹仟贰佰万圆整)(以下简称“股份转
让价款”)。
2.2 甲方各方转让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 转让股份数(股) 转让股份比例(%) 转让价款金额(元)
1 李起富 25,560,000 9.44 434,520,000
2 金桂云 6,840,000 2.53 116,280,000
3 邵学军 3,600,000 1.33 61,200,000
合计 36,000,000 13.30 612,000,000
2.3 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上市公司如发生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上述转让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进
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本次股份转让的比例及股份转让价款保持不变。
3. 共管账户
3.1 本协议签署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各方以甲方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实现
甲方与乙方对该银行账户资金的共管与监督。未经共管方一致同意或授权,
任何一方无法对账户内资金做出支取以及其他处分行为,也不得设立担保等
任何第三方权利。
3.2 共管账户所产生的孳息,归甲方所有。
4.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款支付、税务及过户登记
4.1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4.1.1 本协议生效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 61,200万元,同时自共管账户向甲方指定账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下同)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 24,480 万元,各方将本协议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审核确认。
4.1.2 本协议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自共管账户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40%,即 24,480 万元,甲方缴纳本次股份转
让涉及的全部个人所得税。
4.1.3 各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自共管账户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剩余 20%,即 12,240万元。
4.2 个人所得税
甲方应在收到本协议第 4.1.2 条项下股份转让价款后十(10)个工作日内至所属税务机关缴纳本次股份转让中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4.3 过户登记
甲方缴纳完毕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全部个人所得税款十(10)个工作日内,各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5. 上市公司治理
5.1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的提议,甲方应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确保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按以下约定以换届或改选的方式更换董事:
5.1.1 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九(9)名董事组成,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二(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一名董事分管财务工作,各方保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彼此提名的董事人选投赞成票。
6. 业绩承诺
6.1 业绩承诺年度
在本次股份转让于 2021 年完成过户登记的前提下,甲方业绩承诺期指 2021 年度、2022年度、2023 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
6.2 业绩承诺指标
甲方承诺,上市公司现有业务(指本协议签署时上市公司报表所反映的全部业务,下同)于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每年实现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1,700 万元、12,900 万元、14,200万元。
6.3 补偿方式
6.3.1 业绩承诺期结束前:
若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 2021 年度、2022 年度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承诺的净利润数,甲方有义务于次年 6 月 30 日前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就差额部分进行预先补偿,并于业绩承诺期结束后统一核算。
6.3.2 业绩承诺期结束后:
(1) 若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少于上述三年承诺净利
润数之和(即 38,800 万元),则甲方应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以现金方式按照
“38,800 万元-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甲方累计预先补偿金额”标准计算的差额部分向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2) 若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已经进行预先补偿且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大于或等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