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9 证券简称:浙江仙通 公告编号:2024-020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补充协议及承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6月6日,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浙江仙通”)股东李起富先生、金桂云先生以及邵学军先生与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五城”)就股票减持及表决权委托事项签署《补充协议》。根据前期交易协议约定,李起富先生应于2024年6月7日前完成相关股票减持事宜;本次《补充协议》约定将李起富先生的股票减持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7日,表决权放弃的期限亦相应延长至李起富先生按照该等约定完成股票减持之日。该等事项涉及李起富先生作出的减持承诺变更及表决权放弃延期。
上述《补充协议》的签署及所涉减持承诺变更及表决权放弃延期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补充协议》签署所涉减持承诺变更及表决权放弃延期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补充协议》签署及所涉减持承诺变更及表决权放弃延期的情况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起富先生、金桂云先生以及邵学军先生与
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9 月 25 日签署了《关于浙江仙通橡塑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下称“《股份转让协议》”),于 2023 年 1 月 5
日签署了《关于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下称“《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李起富先生、金桂云先生以及邵学军先生分两次合计向台州五城转让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78,75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
份总数的 29.09%)。2022 年 12 月 7 日和 2023 年 2 月 24 日,前述两次股份转让
交易已顺利完成过户。
《股份转让协议》《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李起富先生在第一次股份转让交易过户完成后 18 个月内减持浙江仙通股票,减持股票数量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的 2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4,377,500 股,对应《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浙江仙通股份比例为 5.31%)。同时,李起富先生签署《表决权放弃承诺书》并承诺自第一次股份转让交易过户完成之日起放弃行使其持有的浙江仙通67,680,000 股股份(对应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25%)的表决权,放弃期限至李起富先生完成减持承诺之日。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李起富先生应于 2024年 6 月 7 日前完成上述股票减持事宜。现交易各方同意将李起富先生的股票减持
期限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 7 日,表决权放弃的期限亦相应延长至李起富先生按照
该等约定完成股票减持之日。就上述事项,交易各方于 2024 年 6 月 6 日签署了
《补充协议》。该等事项涉及李起富先生作出的减持承诺变更及表决权放弃延期。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李起富,身份证号码:33262419590207****
甲方二:金桂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00802****
甲方三:邵学军,身份证号码:33262419661029****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合称“甲方”)
乙方: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BWQFEWX9
法定代表人:蔡伟强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开投金融大厦 1 幢 1201 室-30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股份转让协议》《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承诺书》约定的股票减持、表决权放弃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约定:
第一条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和《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一应
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前完成上述股票减持事宜。现甲乙双方同意将甲方一的股票
减持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7日,甲方一应在该截止日之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完成股票减持。
第二条 甲方一关于表决权放弃的期限相应延长至甲方一按照第一条约定完成股票减持之日。延长期间,甲方一不得对应减持股票进行质押等对股票进行权利限制的行为,或开展其他影响股票减持的行为。
第三条 乙方签署本补充协议不视为乙方对甲方在《股份转让协议》、《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及甲方作出的其他承诺项下所享有的权利放弃或减免,本补充协议项下乙方同意甲方一延长承诺履行期限亦不视为乙方对甲方未及时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及甲方作出的其他承诺事项应承担责任的豁免;若甲方存在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及甲方作出的其他承诺事项且构成违约的,乙方仍有权按照《股份转让协议》和《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追究甲方责任(即若系归责于甲方一原因导致甲方一
未在 2024 年 6 月 7 日前完成减持的,即使乙方根据本补充协议同意甲方一减持
期限延长,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究责任)。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股份转让协议》、《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放弃承诺书》约定执行。
第五条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在以下条件成就之日生效:股票减持及表决权放弃延期事项提交浙江仙通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否则,乙方仍有权按照《股份转让协议》和《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向甲方主张权利。
第六条本补充协议任何修改或变更应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本协议壹式伍份,各方各执壹份,浙江仙通备存壹份,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减持承诺变更及表决权放弃延期的原因
自 2024 年前述股票解除限售以来,李起富先生积极寻找可以受让其14,377,5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外部投资者。受外部环境及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整体治理所需,李起富先生尚未完成该等股票的减持。未来六个月内,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李起富先生预计将加快履行承诺、完成减持,同时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进一步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
四、减持承诺变更及表决权放弃延期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李起富先生本次减持承诺变更及表决权放弃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有利于确保其减持承诺的切实履行,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益。
五、减持承诺变更及表决权放弃延期后续审批程序
本次《补充协议》签署所涉减持承诺变更及表决权放弃延期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六、减持承诺变更及表决权放弃延期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4 年 6 月 6 日,浙江仙通召开独立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
东签署<补充协议>及减持承诺变更和表决权放弃延期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股东签署《补充协议》及减持承诺变更和表决权放弃延期,符合相关事项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减持承诺的切实履行,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减持承诺变更及表决权放弃延期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6 月 6 日,浙江仙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补充协议>及减持承诺变更和表决权放弃延期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叶未亮先生、李起富先生、蔡伟强先生、许长松先生、金桂云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减持承诺变更及表决权放弃延期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6 月 6 日,浙江仙通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补充协议>及减持承诺变更和表决权放弃延期事项的议案》,监事认为:本次公司股东签署《补充协议》及减持承诺变更和表决权放弃延期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规则的规定。公司股东签署《补充协议》及提出的变更方案合法合规,有利于减持承诺的切实履行,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同意该议案。
九、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公司股东《补充协议》的签署及所涉减持承诺变更及表决权放弃延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2、公司后续将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承诺履行及实际减持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