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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29 沪市 奥翔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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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29:奥翔药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度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告日期:2017-05-08

股票简称:奥翔药业                                     股票代码:603229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2017年度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特别提示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翔药业”、“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特别提示...... 2

目录...... 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5

  一、股东持股承诺......5

  二、稳定股价预案......7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7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7

  (三)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8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9

  (五)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9

  三、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  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10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1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2  七、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 13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郑志国承诺......13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LAVBRIDGE及关联股东礼安  创投承诺...... 13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4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14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15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信息......16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17  一、股票上市的审核情况...... 17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7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8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18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18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9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19

    (一)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19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2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2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22

  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2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2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25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25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25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持股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志国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本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刘兵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3、本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日保、张华东先生,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娄杭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本公司股东台州奥翔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台州众翔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本公司股东LAVBridge(HongKong)Co.,Limited、上海礼安创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本公司股东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稳定上市后公司股价的承诺书,承诺事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3)公司回购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①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3、第三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回购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

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