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Ausun Pharmaceutical Co., Ltd.
(住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 5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人民币
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
发行及发售股数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费用由公司承
担。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6,000万股
预计发行时间 2017年4月26日
拟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每股发行价格 7.81元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志国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
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
股份流通限制、股东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定的承诺
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本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刘兵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
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3、本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日保、张华东
先生,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娄杭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
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本公司股东台州奥翔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台州众翔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本公司股东LAVBridge(HongKong)Co.,Limited、上海
礼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本公司股东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7年4月25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持股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志国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本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刘兵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