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8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重新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55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元利科技”)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76 万股,并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
册资本由 6,828 万元变更为 9,104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125,088.96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13,223.00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8065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累计使用金额人民币 721,304,538.05 元,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43,161,918.07 元,理财产品余额为人民币400,000,000.00 元,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132,230,000.00 元的差异金额为人民币 32,236,456.12 元,系期末募集资金累计理财收益、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
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32,236,456.12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11)。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子公司重庆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元利科技有限公司的专户,公司与子公司共同作为甲方)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分别与各商业银行签署了《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余额
主体 (已审计)
元利 研发中心建设项 中国工商银行
化学 目 股份有限公司 1607009129020288113 3,341,239.71
集团 昌乐支行
股份 上海浦东发展
有限 补充流动资金 银行股份有限 12010078801700000521 79,328.49
公司 公司潍坊分行
4 万吨/年环保溶 中国建设银行 37050167810800001661 5,233,296.11
重庆 剂(MDBE)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元利 2 万吨/年成膜助 昌乐支行 37050167810800001662 62,536.63
科技 剂项目
有限 3 万吨/年脂肪醇 中国农业银行
公司 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15434001040021937 20,191,249.56
昌乐县支行
山东
元利 23000 吨/年受阻 中国建设银行
科技 胺类光稳定剂项 股份有限公司 37050167810800002401 14,254,267.57
有限 目 昌乐支行
公司
注 : 公 司 在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潍 坊 分 行 开 立 的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 账 号 :
12010078801700000521)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办理完成注销手续,子公司重庆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7050167810800001661)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5434001040021937)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办理完成注
销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的前述募集资金专户相关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亦相应终止。
三、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有关事由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和 2022 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的议案》,同意将 23000 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变更为 35000 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由山东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潍坊元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元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全资孙公司潍坊元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行 账号 募投项目 当前存储金额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55210180808136665 0
公司重庆涪陵支行 35000 吨/年受阻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7050167820800003696 类光稳定剂项目 0
公司昌邑支行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子公司重庆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孙公司潍坊元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专户,公司与子公司、孙公司共同作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35000 吨/年
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丽萍、王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