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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17: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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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所审议的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是自有闲置资金,公司不存在用募集资金进行委托贷款的情形;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昌乐县宝都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降低了还款和利息支付的风险。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委托贷款。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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