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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6月2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6-24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AiyingshiCO.,LTD.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123号3E-1157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
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数量
不超过2,500万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其中:
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
超过1,0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
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
有。
本次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及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琼、莫锐强、戚继伟、董勤存及茂强投
资、莫锐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东合众投资及郑大立等15名自然人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施
琼、莫锐强、戚继伟、孙琳芸、朱洁伟、蔡红刚、高岷、王云、
陈颖、乐人军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50%。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琼、莫锐强、戚继伟、董勤存及其一致
行动人茂强投资、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自然人股东施琼、莫锐强、戚继伟、孙琳芸、朱洁伟、蔡红刚、
高岷、王云、陈颖、乐人军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
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此后减持价格不低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于发行人股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发行人上市后6个
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000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价格人民币【】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月【】日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
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
断。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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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承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爱婴室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因本机构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琼、莫锐强、戚继伟、董勤存及股东莫锐伟、茂强
投资承诺:自爱婴室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爱婴室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爱婴
室回购本人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爱婴室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东合众投资及郑大立等15名自然人承诺:自爱婴室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爱婴
室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爱婴室回购本人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爱婴室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施琼、莫锐强、戚继伟、
孙琳芸、蔡红刚、朱洁伟、高岷、陈颖、乐人军和王云同时承诺:前述锁定期结
束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爱婴室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爱婴室的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爱婴室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爱婴室股份总数的50%。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琼、莫锐强、戚继伟、董勤存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高岷、陈颖、乐人军和王云同时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人拟减持爱婴室股票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爱婴室股票的减持价格(若因派发
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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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爱婴室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
爱婴室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免除履行。
三、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如果因公司上
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收
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
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回购公
司股份。
2、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
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该等方案之日起次交易日启动回购。
3、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
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单次用以回购股
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4、如果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前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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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如果因公司上
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收
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
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
司股份。
2、本人将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并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告增持方案,本人将在增持公告之日的次交易日启动增
持。
3、如公司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触发后启动了稳定股价措施,本人可选
择与公司同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也可以选择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以
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连续5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4、本人增持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及自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触发
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的前提下,本人
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
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
5、如果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前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如果因公司上
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收
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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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
司股份。
2、本人将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并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告增持方案,本人将在增持公告之日的次交易日启动增
持。
3、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触发后启动了稳定股价措
施,本人可选择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也可以选择在公司、
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连续5个交易
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4、本人增持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及自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前提下,本人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
件触发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直接或间接税后
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或津贴合计金额的30%。
5、如果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前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
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