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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14 沪市 爱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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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14:爱婴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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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爱婴室 股票代码: 603214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Aiyingshi CO., LTD.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E-1157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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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婴室”、“ 公司” 或“ 本公
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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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 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琼、莫锐强、戚继伟、董勤存及股东莫锐伟、茂强
投资承诺:自爱婴室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爱婴室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爱婴
室回购本人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爱婴室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东合众投资及郑大立等 15 名自然人承诺:自爱婴室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爱婴
室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爱婴室回购本人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爱婴室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施琼、莫锐强、戚继伟、
孙琳芸、蔡红刚、朱洁伟、高岷、陈颖、乐人军和王云同时承诺:前述锁定期结
束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爱婴室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爱婴室的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爱婴室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爱婴室股份总数的 50%。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琼、莫锐强、戚继伟、董勤存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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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高级管理人员高岷、陈颖、乐人军和王云同时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人拟减持爱婴室股票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爱婴室股票的减持价格(若因派发
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爱婴室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
爱婴室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免除履行。
二、 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如果因公司上
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收
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
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回购公
司股份。
2、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
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该等方案之日起次交易日启动回购。
3、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
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单次用以回购股
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4、如果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前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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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如果因公司上
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收
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
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
司股份。
2、本人将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并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告增持方案,本人将在增持公告之日的次交易日启动增
持。
3、如公司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触发后启动了稳定股价措施,本人可选
择与公司同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也可以选择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 以
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连续 5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4、本人增持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及自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触发
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的前提下,本人
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
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
5、如果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前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如果因公司上
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收
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
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
司股份。
2、本人将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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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并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告增持方案,本人将在增持公告之日的次交易日启动增
持。
3、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触发后启动了稳定股价措
施,本人可选择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也可以选择在公司、
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连续 5 个交易
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4、本人增持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及自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前提下,本人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
件触发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直接或间接税后
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或津贴合计金额的 30%。
5、如果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前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 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且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
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发现金股利、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且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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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认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该等损失的
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4、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
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承诺
1、 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且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积极促成公司在中国证
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 回购价格为
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发现
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且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如对此负有法律责任的,
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的相关工作,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停止在公司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