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一节股份发行......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股份转让......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股东......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4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6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8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2
第五章董事会......27
第一节董事......27
第二节独立董事......31
第三节董事会......38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7
第七章监事会......49
第一节监事......49
第二节监事会......50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2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52
第二节内部审计......55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6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56
第一节通知......56
第二节 公告......57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8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8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59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61
第十二章附则......6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其前身南京嘉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14135271537N。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6,300,000 股,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Best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 19 号 10 幢。
邮政编码:2100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519.998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委发挥领
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服务构建产业最佳连接,无处不在的嘉环服务,
让合作伙伴更成功,让人们的生活更美好。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专业作业;劳务派遣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电气安装服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互联网信息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森林固碳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储能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规划设计管理;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通信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音响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光纤销售;光缆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销售代理;通讯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原公司股东共同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各发起人在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数
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股) 出资时间
1. 宗琰 90,329,450 2020.05.15
2. 秦卫忠 90,309,450 2020.05.15
3. 南京环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19,361,100 2020.05.15
限合伙)
4. 南京昌晟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9,000,000 2020.05.15
(有限合伙)
5. 南京元奕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9,000,000 2020.05.15
(有限合伙)
6. 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 5,449,994 2020.05.15
业(有限合伙)
7. 安徽信安基石产业升级基金合伙 5,449,994 2020.05.15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228,899,988 /
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系原公司经审计(审计基准日为 2020 年 2 月 29 日)的
净资产值扣除专项储备后的金额 510,662,907.33 元,按 1:0.4482 折股比例计算,共折
合为 228,899,988 股,每股面值 1 元(剩余人民币 281,762,919.33 元计入资本公积)。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5,199,98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05,199,988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