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8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说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于2023年9月30日至2024
年 6 月 30 日共计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343,868 股,本次行权后公司总股本
由 211,713,852 股增加为 212,057,720 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需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等相关条款。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说明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表
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公司
法》,并结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等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171.3852 万元 21,205.7720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21,171.385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21,205.772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或经股东会授权董
本: 事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一)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资本: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
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
记载事项的修改可不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后,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后,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注销或转让该部 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 分股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
理相关变更登记。 关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变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人员于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
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份的人。 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
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公
司股份。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