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 年 8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对原上海保隆实业有限公司整体进
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上海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0974416T)。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28 万股,
并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Shanghai Baolong Automotive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 5500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205.772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
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促进繁荣与发展。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配
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
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网络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研
发;机械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
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
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圆整
(RMB1.00)。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48,431,500 股,全部由 32 名发起
人认购。
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陈洪凌 1,800 万股
张祖秋 1,320 万股
宋瑾 804 万股
冯美来 251 万股
陈洪泉 161.25 万股
(以上 5 名发起人以原上海保隆实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作价出资;)
江昌雄 100 万股
陈旭琳 90 万股
王胜全 65 万股
陈华乐 51 万股
刘仕模 40 万股
兰瑞林 32 万股
陈艳 16 万股
郑华文 11.5 万股
代小壮 10.5 万股
蔡旭新 10 万股
胡峻峰 8.4 万股
李前进 8 万股
张慎 8 万股
韩向明 8 万股
李强 8 万股
尹术飞 7 万股
文剑峰 6 万股
李发彬 5 万股
刘坤 3 万股
黄纯友 3 万股
温华宣 3 万股
宋吉春 3 万股
王贤勇 2.5 万股
陈绍明 2.5 万股
李鹏 2.5 万股
杨琼 2 万股
秦相 1 万股
(以上 27 名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
2005 年 9 月 2 日,上海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安业字
(2005)第 557 号《验资报告》,确认全部发起人已足额缴纳其认缴
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21,205.772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或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
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
可不再由股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