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亚邦股份 股票代码:603188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YABANG DYESTUFF CO., LTD.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西路10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年至
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
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或“亚邦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全文。
二、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小初、许旭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许旭征、许济洋,
控股股东亚邦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亚邦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小初、许旭东、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处理,下同),或者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
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亚邦集团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无减持公司股份意向。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
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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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50%。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权益,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置上市后稳定股价机制预案的议
案》,具体内容如下:
1、股价稳定机制的触发及方案确定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调整),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机制。上述第20个交易日定义为“触发日”。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实施的
义务人,公司应在与上述机构、人士沟通后,在触发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
完毕稳定公司股价方案,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
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
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不可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价稳定机制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以稳
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股价稳定方案必须包含下列第1项和第2项中的任意一项):
(1)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
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
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计划完成期限不得超过120天(自触发
日起算),拟增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如公司同时有回
购计划,则将回购计划所涉股份数扣减),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
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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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召开
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回购股份
的议案应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
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