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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87 沪市 海容冷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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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87:海容冷链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公告日期:2018-11-28


股票简称:海容冷链                          股票代码:603187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海容冷链”)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伟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对所持上述发行人的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股东博信优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春瑞、林伯春、刘金胜、李学森、殷善民、刘界平、高龙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机构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机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机构所持股份。


    3、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终止。
    4、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担任监事而终止。

    5、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公司控股股东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邵伟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伟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将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相关方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①公司回购股票;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股价稳定方案自第91日起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继续按照前述承诺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董事会需另行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出现。

    3、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发行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邵伟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邵伟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三分之一,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