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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87 沪市 海容冷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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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87:海容冷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8-11-15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HironCommercialColdChainCo.,Ltd.

              (青岛市黄岛区隐珠山路181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部分的内容全文,并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股东公开发售方案

  公司本次首次发行中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方案如下: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00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的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公司股东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发行询价及协商定价结果公开发售股份,若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则新股发行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合计不低于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之后总股本的25%。
(一)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

  本次首次发行中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为邵伟、博信优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柏智方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春瑞、赵定勇、马洪奎、王存江、赵琦、王彦荣、林伯春、于钦远、李学森、刘金胜、袁鹏、刘界平、高龙、杨鹏、殷善民。上述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在发行前持股均超过36个月,符合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资格。
(二)公开发售股份的额度

  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00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的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中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发行费用合理确定。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及发行费用的,公司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由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总计不超过2,0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并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并由符合公开发售条件的公司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同比例发售股份,且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比例

  若本次发行需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各股东按照其在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所持的股份同比例发售股份,每一股东具体转让数额=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其在符合条件的可公开发售股份总量中的持股比例,并且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
(四)承销费用的分摊

  实施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将与公司分摊所需向承销商支付的承销费用,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计算公式如下: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承销费用总额,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伟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对所持上述发行人的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股东博信优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春瑞、林伯春、刘金胜、李学森、殷善民、刘界平、高龙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机构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机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机构所持股份。

  3、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终止。
  4、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进行任何的股份转让行为,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担任监事而终止。

  5、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邵伟、江春瑞、博信优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定勇、马洪奎、王存江、赵琦承诺:

  1、本人/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如本人/本机构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本人/本机构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将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财务规划,并考虑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

  4、如本人/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董监高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同时,公司股东、董监高承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进行减持股份。
三、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订的股价稳定方案自第91日起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继续按照前述承诺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董事会需另行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出现。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发行人将自股价
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邵伟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邵伟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