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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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8,04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10,100 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不超过 48,140 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
股。
1、本公司控股股东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承诺:
“除按国家规定转持部分国有股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2、本公司股东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公司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除按国家规定转持部分国有股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公司股东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于新建、李兴武、
毕建东、展力、贾明洋、王福田、宁武、林家治、李宏祥等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发行人
的股份。”
5、本公司股东中,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自然人股
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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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3)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
需求的情况下,如未来一年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
应以现金方式分配年度股利,且该现金股利应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二十。
(4)公司董事会未作出上述年度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定期报
告中披露其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股本规模与公司未来经
营发展不相匹配或者需要适当降低股价以满足更多公众投资者需求时,公司可以
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6)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7)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
监事依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草案的事项可以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发表独立意见。
(8)利润分配政策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该事项属于对上
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
场会议外,应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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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经本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剩余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本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73,200.75 万元。
关于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
招股意向书“第十四章 股利分配政策”。
三、国有股东转持社保基金的安排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布的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94 号)规定,以及辽宁省国资委 2010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渤海轮渡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国资产权[2010]76 号),本公司
国有股东辽渔集团和山东高速已分别出具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时,将实际发行股份数量 10%(即 1,010 万股)的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其中辽渔集团转持 8,153,662 股,山东高速转持 1,946,338 股。
四、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如下风险因素
(一)海上安全运输的风险
本公司通过客滚船舶经营渤海湾主要港口间的车辆、旅客运输业务,公司船
舶常年在海上航行,海上安全运输风险是公司面临的首要风险。海上安全运输风
险主要包括:
1、船舶状况较差引致的安全风险:船舶状况是影响海上安全运输的基本因
素,随着船龄的增加,船舶逐渐出现安全技术落后、安全设施老化、设备故障率
提高等情况,船舶安全隐患亦逐渐增多,从而给公司安全运输带来风险。
2、海上恶劣天气引致的安全风险:渤海湾气候条件复杂,全年八级以上大
风天气近 30 天,是我国内海中风浪最大的海域之一。公司船舶若在恶劣天气下
航行具有较大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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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为因素引致的安全风险:人为因素对海上安全运输的影响体现在客滚
运输业务的各个环节。例如,严格安检杜绝危险品上船、确保车辆登船后绑扎牢
固、开航前全面检查船舶设备运行状况、航行中定时巡舱与重点部位守舱相结合、
航行中谨慎驾驶、突发事件紧急应对等。如果发生人员疏忽职守、操控不当等情
况,则可能引致安全运输风险。
公司严格执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成功实现了安全、
效益、发展的和谐统一。最近三年及一期内,本公司没有发生任何等级以上安全
事故,没有发生任何伤亡事故,但由于海况复杂,仍不排除由于海上恶劣天气、
台风、海啸、地理环境等不可抗力的影响或其它突发事件而引发的安全事故,进
而可能对本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未来业务拓展与市场发展的风险
在渤海湾客滚运输市场中,发行人在船型配置、船龄、运力规模、企业品牌、
管理经验等众多方面均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综合市场占有率连续多年保持第
一,是渤海湾客滚运输龙头企业。但由于渤海湾客滚船相关政策、湾内竞争格局、
渤海湾跨海通道、发行人未来经营定位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在未来业务拓展与
市场发展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 2009 年 5 月 31 日签发了《交通运输部
专题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渤海湾地区“停止审批新的客滚运输企业,除原有客
滚船更新外,不再审批新增运力”,以“保持渤海湾客滚运输持续健康发展”。
对新增运力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遏制运力发展,而是鼓励淘汰老旧
船舶,保障客滚运输安全,避免恶性竞争,限制新的客滚运输企业进入渤海湾市
场,同时培育现有企业稳健发展,维护现有企业的效益和稳定性,促进市场健康
有序发展。而对于我国第二大客滚运输市场南海客滚市场,交通运输部也采取了
类似的运力宏观调控政策。广东省和海南省两省海峡办在 2000 年《关于印发琼
州海峡轮渡运输协调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增航
运企业和运力投入海安航线,而是鼓励各航运企业对船龄长且船舶自身具有安全
隐患的船舶进行更新”。
经过多年的努力经营,发行人已建立并巩固渤海湾客滚运输行业龙头企业的
市场地位。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车运、客运市场份额均位居第一。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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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月,在整个渤海湾客滚市场中,发行人车运量市场份额为 48.45%,客运量市
场份额为 37.55%;在发行人所处的烟连区域航线市场份额中,发行人车运量市
场份额为 52.45%,客运量市场份额为 43.74%。
目前在烟连区域航线经营的 4 家客滚运输企业中,发行人现有 8 艘客滚船(另
有 1 艘在建船舶预计将于 2012 年 10 月建成投入运营),平均船龄为 5.3 年;中
海客轮现有 7 艘客滚船(另有 1 艘客滚船经营威海-大连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