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荣晟环保 股票代码:603165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Rongshe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aper Co.,LTD
(浙江平湖经济开发区镇南东路
5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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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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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环保”、“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冯荣华、张云芳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冯晟伟、冯晟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陈雄伟、陆祥根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冯荣华、陈雄伟、陆祥根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本人担任荣晟环保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3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冯荣华、张云芳夫妇、陈雄伟、陆祥根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公司上市后公司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荣华、张云芳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本次公开发行前,冯荣华、张云芳合计持有公司71.02%的股份,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
3、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服从和满足所有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4、减持方式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动延长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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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冯晟宇、冯晟伟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冯晟宇、冯晟伟分别持有公司6.32%的股份,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3、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知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减持方式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冯晟宇、冯晟伟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动延长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6个月。
(三)公司股东陈雄伟、陆祥根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陈雄伟、陆祥根分别持有公司8.26%和8.08%的股份,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知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减持方式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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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陈雄伟、陆祥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动延长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6个月。
三、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措施预案
公司于2014年9月20日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在公司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0个交易日定义为“触发日”。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实施的义务人,公司应在与上述义务人沟通后,在触发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完毕稳定公司股价方案,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不可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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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价稳定机制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股价稳定方案必须包含下列第1项和第2项中的任意一项):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召开程序,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报告。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应在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东大会上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公司实施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措施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上述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自触发日起算)。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督促并确保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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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