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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61 沪市 科华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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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61: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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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61        证券简称:科华控股        公告编号:2021-036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 年 4 月 23 日,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洪民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
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 2021 年 4 月 23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且增持股份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增持价格不高于人民币 21 元/股,陈洪民先生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长、
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洪民先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增持公司 1,387,4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4%,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2,003.64 万元。

  2021 年 6 月 30 日,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接到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兼实
际控制人之一陈洪民先生关于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洪民先生。

  2.增持主体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之前,陈洪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7,360,000 股,占总股本 35.50%,同时通过江苏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200,000 股,占总股本 2.40%,上述持股合计为 50,560,000 股,占总股本 37.90%。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洪民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
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 2021 年 4 月 23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且增持股份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增持价格不高于人民币 21 元/股,陈洪民先生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自 2021 年 6 月 28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陈洪民先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增持公司 1,387,4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4 %,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2,003.64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陈洪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8,747,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6.54 %,同时通过江苏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40%,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小科先生未参与本次公司股票增持,持有公司股份 13,4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0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洪民先生直接持有、其通过江苏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以及陈小科先生持股合计为 65,387,400 股,占总股本49.02%。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陈洪民先生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3.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陈洪民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增持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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