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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50 沪市 万朗磁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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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50:万朗磁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2-01-21

603150:万朗磁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万朗磁塑 股票代码: 603150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Higasket Plastics Co.,Ltd.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北(民营科技经济园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
特别提示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朗磁塑”、“公司”、“本公司”、
“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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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乾中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 在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
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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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
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 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
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
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
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
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
(二)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欧阳瑞群、周利华、监事马功权
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马忠军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 在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
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
诺期限 12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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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
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
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
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
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
(三)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股东益沣成、金通安益、安元基金、志
道投资、高新毅达、拾岳禾安、甄新中、刘振、梁明、章法宝、赵军、
阮可丹、陈志兵、王勇、王伟、杨靖德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 本企业/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
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如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
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
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三、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发
行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措施,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了《 安徽万朗磁塑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要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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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如果最近一年末审计基准日
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导致净资产发生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
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不能导致公司股权分
布不满足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
稳定公司股价,但应符合以下规则:
(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
份的决议并公告,同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
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
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
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注
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
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则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回购方案。
(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
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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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份总数
的 2%。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且公司回购
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增持公司股份。
(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
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
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10%,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资金
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40%,累计增持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增持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
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且公司实际
控制人增持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
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
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不
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本次增持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1%。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
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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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 三) 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对措施
1、若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份措施的(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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