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Cuiwei Tower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33 号)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7,7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9.00 元
发行日期: 2012 年 4 月 19 日
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30,800 万股
1、 本公司控股股东翠微集团承诺:承诺人持有
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承诺人持
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公司股东兴源房地产承诺:本次公开发行
前,承诺人共持有发行人股份 2,725.80 万股,
其中于 2011 年 9 月向翠微股份增资 955.80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万股。对于 2011 年 9 月承诺人向翠微股份增
流通限制及期限、股东对所 资前持有的 1,770 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 2011 年 9
月承诺人向翠微股份增资的 955.80 万股股
份,自完成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2011 年 9 月 14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本公司股东华纺房地产承诺:本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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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前,承诺人共持有发行人股份 2291.52 万股,
其中于 2011 年 9 月向翠微股份增资 803.52
万股。对于 2011 年 9 月承诺人向向翠微股份
增资前持有的 1,488 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 2011
年 9 月承诺人向翠微股份增资的 803.52 万股
股份,自完成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2011 年 9 月 14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 本公司股东凯振照明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前,
承诺人共持有发行人股份 443.52 万股,其中
于 2011 年 9 月向翠微股份增资 155.52 万股。
对于 2011 年 9 月承诺人向翠微股份增资前持
有的 288 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 2011 年 9 月承诺人
向翠微股份增资的 155.52 万股股份,自完成
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1 年 9 月
14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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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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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
事项提示:
1、本公司控股股东翠微集团承诺:承诺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承诺人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兴源房地产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前,承诺人共持有发行人股份
2,725.80 万股,其中于 2011 年 9 月向翠微股份增资 955.80 万股。对于 2011 年 9
月承诺人向翠微股份增资前持有的 1,770 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 2011 年 9 月承诺人向翠微股份增资的 955.80 万股
股份,自完成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1 年 9 月 14 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华纺房地产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前,承诺人共持有发行人股份
2291.52 万股,其中于 2011 年 9 月向翠微股份增资 803.52 万股。对于 2011 年 9
月承诺人向向翠微股份增资前持有的 1,488 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 2011 年 9 月承诺人向翠微股份增资的 803.52 万
股股份,自完成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1 年 9 月 14 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凯振照明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前,承诺人共持有发行人股份
443.52 万股,其中于 2011 年 9 月向翠微股份增资 155.52 万股。对于 2011 年 9
月承诺人向翠微股份增资前持有的 288 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 2011 年 9 月承诺人向翠微股份增资的 155.52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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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股份,自完成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1 年 9 月 14 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本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8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
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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