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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6-21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概况
发行人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5,32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12.52%。
本次发行不涉及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向投资者公
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2,5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翔、王渊、王晶及控股
股东华翔实业承诺: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
直接持有及间接持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
月。”
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
或间接股东陆海星、张敏、张杰、马毅光、谢丽、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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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毅、郭永智、张宇飞承诺: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股份(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持有
及间接持有, 下同),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其他股东山西交投、万宝投资、卓翔资
本、华越资本、高升源、盛世勤悦、盛世博润、盛
世天泽、邓春臣、孙文礼、尹杰、任瑞、喻高峰承
诺: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
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年【】月【】日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事项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华翔实业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
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
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
行人的股份以确保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地位,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需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企业减持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5、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
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本企业未及时将
违规所得收入交付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应交付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款。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翔、王渊承诺如
下: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及间
接持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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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
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
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本人将及时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申报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担任发
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
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
人的股份以确保本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需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减持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6、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
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晶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及间
接持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
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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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
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
人的股份以确保本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需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人减持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5、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
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事项,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陆海星、张敏、张杰、马毅光、谢丽、成毅、郭永智、张宇
飞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及间接
持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
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
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本人将及时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申报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担任发
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
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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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
转让、 大宗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减持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6、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
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本人未及时将违规所
得收入交付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应交付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款。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事项,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山西交投承诺
如下: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