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15-004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5年1月9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44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2.42元/股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5年1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月9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5年1月7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6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4、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整个计划有效期为4年。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12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后为解锁期。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的12个月后为解锁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一次解锁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二次解锁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三次解锁 2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年11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二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12月12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5年1月7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5年1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2015年1月9日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
获授的限制 获授总量占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总量的 本的比例
(万股) 比例
徐庆 董事会秘书 110.00 17.08% 0.38%
陈磊 财务总监 102.00 15.84% 0.35%
轨道交通事业总部副
李宏 总经理、技术中心副 90.00 13.98% 0.31%
主任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13 人) 342.00 53.11% 1.18%
合计(16人) 644.00 100.00% 2.23%
3、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2.42元。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16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44.00万股。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1月9日,在2015年-2018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1929.43万元,则2015年-201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成本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644.00万 1929.43 1353.02 438.79 134.85 2.77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16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2、董事会确定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1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1月9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