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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能科技: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6

芯能科技: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105            证券简称:芯能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3-018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

            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2020年4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对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2号),公司被认定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封卷前和核准前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产业政策已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招股说明书亦未能如实、充分地披露产业政策已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及其重大影响。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首发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发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对收到的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力度,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杜绝类似情况的出现。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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