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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1月1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01-16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南凤西一路 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4,020 万股(含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数量),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
其中,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 4,020 万股;符合转让条件
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
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其所得资金不
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0,11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甘忠如及其亲属甘喜茹、周立华、周国安、甘建军、甘建
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
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不因甘忠如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2、本公司股东旭特宏达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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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
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机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股东甘一如、明华创新、 Wintersweet、 Hillhouse、 STRONG LINK、 GS Direct、
宽街博华、航天基金、天津启明、苏州启明、景林投资、弘达兴盛、北京启明、高林投资、
长青创投、吉林道桥、宏泰伟新、金正信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王大梅、张颖、宋维强,高级管理人
员邹蓉、刘畅、都凯承诺: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
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6、本公司全体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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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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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
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
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甘忠如及其亲属甘喜茹、周立华、周国安、甘
建军、甘建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
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
下统称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甘忠如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旭特宏达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
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
称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机构持有公司股票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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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股东甘一如、明华创新、 Wintersweet、 Hillhouse、 STRONG LINK、
GS Direct、宽街博华、航天基金、天津启明、苏州启明、景林投资、弘达兴盛、
北京启明、高林投资、长青创投、吉林道桥、宏泰伟新、金正信达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 自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王大梅、张颖、宋维强,
高级管理人员邹蓉、刘畅、都凯承诺: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
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4,020 万股(含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其中,新股发行数量不超
过 4,020 万股;符合转让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
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其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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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一)适用情形
公司首发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
整,下同)。
(二)具体措施
如出现第(一)条所述情形,应采取如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股票
采取该等措施的,发行人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会公告[2008]3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办理。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采取
该等措施的,相关增持主体需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7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及
程序办理。
本公司或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上述
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 1)第一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
( 2)第二顺序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控股
股东稳定股价预案: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不会
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已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