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上述事项提交给我们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
2、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根据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淄博星恒途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星恒途松”)。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告前,淄博星恒途松未持有公司股份,与上市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2021年11月18日,淄博星恒途松与殷福华、季文庆、杰华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殷福华、季文庆、杰华投资拟将其合计持有的22,448,62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1.4550%,以下简称“转让股份”)转让给淄博星恒途松。假设按本次发行数量34,739,454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及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淄博星恒途松将持有上市公司57,188,07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4.787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淄博星恒途松,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淄博市财政局。因此,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淄博星恒途松为公司关联方,淄博星恒途松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4、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0.1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认购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我们认为,就本次关联交易,包括定价方式在内的交易安排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徐作骏 承军 李专元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