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和《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以及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本次企业集团名称变更及设置企业集团简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上述变更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名称变更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是基于公司名称的变化,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企业集团名称及企业集团简称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 4 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修订主要是参照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近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的相应变更。此次修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四)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
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七)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四、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订主要是参照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近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的相应变更。此次修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板块层面绩效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ΔEVA 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收益质量。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反映了公司的
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收益质量。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外,公司还对业务板块及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的考核依据。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关于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并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事项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