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和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长期发展。本次股价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合理可行。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程隆棣 王瑞 宋夏云
2020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