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台华新材 股票代码:603055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TAIHUANEWMATERIALCO.,LTD.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核
准并得以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所有新老股东按其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规定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5、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
1、公司控股股东福华环球、实际控制人施清岛、施秀幼、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创友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其他5%以上股东华南投资、嘉兴华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台华新材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全知投资、嘉润丰投资、普亚投资、正德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施清岛、施秀幼、沈卫锋、张长建、丁忠华、李增华、魏翔、吴文明、刘小阳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福华环球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如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其他5%以上股东创友投资、华南投资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其他5%以上股东嘉兴华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第一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5%,第二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施清岛、施秀幼、沈卫锋、张长建、丁忠华、李增华,公司间接持股股东王剑承诺:本人间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9、公司股东福华环球、创友投资、华南投资、华秀投资、全知投资、嘉润丰投资、普亚投资、正德投资承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0、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施清岛、施秀幼、沈卫锋、吴谨卫、张长建、李和男、伏广伟、程隆棣、陈俊、魏翔、吴文明、刘小阳、丁忠华、施华钢、李增华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方案如下:
1、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采取下述股价稳定措施。
2、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第一种方案: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1)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