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2-069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9 月 5 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38 万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33.36 元/股
鉴于《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鹿山新材”)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5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 33.3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
合条件的 5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38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 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022 年 7 月 23日,公司对外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22 年 8 月 8 日至 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将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
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广州鹿山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63)。
3、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64)。
4、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5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3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9 月 5 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33.36 元/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4、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实际授予对象共 51 人,首次授予数量 138 万股,具
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首次获授的 占首次授予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公告日公司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唐舫成 董事、副总经理 6 4.35% 0.07%
杜壮 董事 3 2.17% 0.03%
唐小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 4.35% 0.07%
郑妙华 副总经理 6 4.35% 0.07%
李嘉琪 财务总监 6 4.35% 0.07%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11 80.43% 1.21%
(46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138 100% 1.5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安排 比例
首次授予第一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40%
解除限售期 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第二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30%
解除限售期 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第三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30%
解除限售期 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期 1、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2.5 亿元;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1.5 亿元。
首次授予第二个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期 1、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5 亿元;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5 亿元。
首次授予第三个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期 1、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5 亿元;
2、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3.5 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分为 A、B、C、D、E 五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要改进 差
考核结果 A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