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6
第一节 通知 ...... 36
第二节 公告 ......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二章 附则 ...... 41
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92724594588N。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03 月 0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7 年 03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MAYSTA CHEM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泰路 8 号汇智科技园 A3 栋之
七层、八层,邮政编码:21004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88.284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的同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公司股东、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其他股东,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科学管理、立足
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精细化工产品和服务,使公司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为社会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财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和生产表面活性
剂、催化剂及相关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自产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88.284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
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佛山市顺德区德美化工集团有限公 3,885.00 51.80%
司
2 南京世创化工有限公司 877.50 11.70%
3 佛山市顺德区恒创投资有限公司 862.50 11.50%
4 孙 宇 562.50 7.50%
5 任 勇 300.00 4.00%
6 何文军 300.00 4.00%
7 李晓明 225.00 3.00%
8 张 伟 112.50 1.50%
9 陈 青 112.50 1.50%
10 刘雪平 112.50 1.50%
11 尹迎阳 39.00 0.52%
12 徐开进 39.00 0.52%
13 李晓光 23.25 0.31%
14 李丰富 19.50 0.26%
15 张保花 9.75 0.13%
16 俞伟民 3.75 0.05%
17 周作燕 3.75 0.05%
18 陈 欢 3.00 0.04%
19 王 静 1.50 0.02%
20 郑大卫 1.50 0.02%
21 汪 帆 1.50 0.02%
22 周文干 1.50 0.02%
23 郭 晋 0.75 0.01%
24 叶 仙 0.75 0.01%
25 黄建国 0.75 0.01%
26 曾春江 0.75 0.01%
合计 7,5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