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1]0008 号
致: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美思德”)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美思德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定召集。美思德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刊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并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15:00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泰路8号汇智科技园A3栋之公司701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孙宇先生主持。
美思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美思德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美思德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美思德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美思德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美思德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5 人,代表股份 95,398,353 股,占美思德股本总额的 67.714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数 94,898,718 股,占美思德股本总额的 67.36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数 499,635股,占美思德股本总额的 0.3546%。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美思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美思德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美思德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美思德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95,360,2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1%;反对 38,0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美思德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会议的美思德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美思德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美思德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美思德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