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WeaverNetworkCo.,Ltd.
(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111号100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
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不超过1,667万股,全部
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 【】股,不超过6,667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韦利东及其父亲、一致行动人韦锦坤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韦利东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如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
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
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将在上
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前公司 发行价)。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
股东所持股份的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限售安排、股东对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所持股份自愿锁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
定的承诺、持有发 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
行人股份超过5% 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的股东就发 2、公司股东华软创业投资无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锐合创业投
行人上市后持股 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苏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亘元创业投
意向及减持意向 资有限公司、华软创业投资宜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的说明: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股东韦利东就发行人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
持意向做如下说明:“(1)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
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
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且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本人将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本人保证其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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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
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
所有,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
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4、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股东韦锦坤就发行人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
持意向做如下说明:“(1)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
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
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
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保证其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
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
5、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股东华软创业投资无锡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上海锐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就发行人上市后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