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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39:泛微网络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1-12

股票简称:泛微网络                                        股票代码:603039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111号1001室)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一七年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韦利东及其父亲、一致行动人韦锦坤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韦利东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二)公司股东华软创业投资无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锐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苏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亘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华软创业投资宜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的5%的股东为韦利东、韦锦坤、华软创业投资无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锐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一)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以上的股东韦利东就发行人上市

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如下说明:

    1、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且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保证其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以上的股东韦锦坤就发行人上市

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如下说明:

    1、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保证其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以上的股东华软创业投资无锡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锐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就发行人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如下说明:

    1、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的50%(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企业保证其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经发行人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发行人制订了《关于稳定

股价的预案》。根据该项预案,发行人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各项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实施后发行人持续符合上市条件,所采取的各项稳定股价措施自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12个月内实施完毕。

    发行人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

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

    如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通过之日起12个月届满时发行人

股票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可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就上述稳定股价事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韦利东,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向公司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发行人将根据《稳定股价的预案》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发行人自有资金,不得以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金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的30%为限。

    2、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则发行人承诺在股东大会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发行人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自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发行人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行人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发行人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未按照上述预案及承诺内容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韦利东及其父亲、一致行动人韦锦坤的承诺:

    1、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增持后发行人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发行人审议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发行人符合《稳定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具体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及承诺内容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将对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承诺人将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发行人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