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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39:泛微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12-29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WeaverNetworkCo.,Ltd.

        (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111号100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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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韦利东及其父亲、一致行动人韦锦坤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韦利东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如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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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东华软创业投资无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锐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苏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亘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华软创业投资宜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本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股票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则公司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三、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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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分红,则中期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1-2-4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上述“(二)3、现金分红的比例”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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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以上的股东韦利东就发行人上市

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如下说明:

    1、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且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保证其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以上的股东韦锦坤就发行人上市

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如下说明:

    1、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保证其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1-2-6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以上的股东华软创业投资无锡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锐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就发行人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如下说明:

    1、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的50%(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企业保证其减持发行人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