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2 证券简称:德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6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24 年 3 月 7 日,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德新科技”或“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4)新 01 民终 952 号],传唤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庭询、谈话。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原告诉请的涉案金额):2,821.4397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一审判决结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次传唤尚未开庭,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7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传票》[(2024)新 01 民终 952 号],相关情况如下: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被传唤人: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传唤事由:庭询、谈话
应到时间:2024 年 3 月 12 日 12 时 00 分
应到处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南一巷 26 号第
十三号法庭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与新疆兴财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被乌鲁木齐
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2 日披露的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收到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3)新
0106 民初 3527 号《民事判决书》。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新疆兴财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871.99元(原告新疆兴财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兴财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情况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披露的《德力西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7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传票》[(2024)新 01 民终 952 号],传唤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庭询、
谈话。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目前本次传唤尚未开庭,最终
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新 01 民终952 号
特此公告。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