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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31 沪市 安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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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3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情况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之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7

60303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情况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之专项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之专项核查意见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利”、“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能源”)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宁波亚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亚丰”)购买其持有的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锦科技”)36%的股权,并通过安孚能源以现金方式向陈学高出售所持安徽安德利工贸有限公司 100%(以下简称“安德利工贸”)股权,之后宁波亚丰将其持有的 562,553,100 股股份(占亚锦科技总股本的 15%)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安德利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情况、防范和填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中证天通出具的中证天通[2021]特审字第 0100746 号《备考审阅报告》,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后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元/股

                                  2021 年 1-8 月              2020 年度

            项目                          交易后                  交易后

                              交易前    (备考)    交易前    (备考)

 营业收入                    114,861.88  246,911.15  176,571.39  337,404.37

 营业利润                      -1,867.94    57,256.94      148.64    62,315.00

 利润总额                      -1,997.26    30,252.11      199.05    64,464.15

 净利润                        -1,863.27    24,502.36    -659.14    50,701.3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63.27    2,558.16    -659.14    6,967.82

 基本每股收益                      -0.17        0.23      -0.06        0.62

    根据上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2020 年、2021 年 1-8 月归属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967.82 万元、2,558.16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 0.62/股、0.23 元/股,较本次交易完成前的-0.06 元/股、-0.17 元/股,实现扭亏为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基本每股收益扭亏为盈,整体盈利能力得以提升。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厚公司每股收益,提升股东回报。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周期等多方面未知因素的影响,公司及拟购买标的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可能对生产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不排除公司未来实际取得的经营成果低于预期,每股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应对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收益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承诺
    (一)应对措施

    虽然根据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当年不会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但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若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公司拟采取以下填补措施,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2、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察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严格执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安孚能源与宁波亚丰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宁波亚丰承诺在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三个年度内,亚锦科技每年净利润(“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者,同时,剔除亚锦科技对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可能对净利润造成的一切损益影响)应分别不
低于 616,372,500 元、657,464,000 元和 698,555,500 元。

    若拟购买标的公司均能达成各年度承诺业绩,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得到提升;如拟购买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业绩水平,宁波亚丰将按照《利润补偿协议》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以填补即期回报。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承诺: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安德利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支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新的监管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对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具有合理性,预计本次交易后不会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但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制定了填补可能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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